泗洪县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 招商动态 |1970-01-01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
和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制定主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走绿色化、高端化、集聚化、优质化之路,结合泗洪实际,制定本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6部分、24条内容,第一部分,鼓励招商引资;第二部分,鼓励绿色发展;第三部分,鼓励高端发展;第四部分,鼓励集聚发展;第五部分,鼓励创优发展;第六部分,附则。
实施有效时间
本意见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洪政发〔2018〕18号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
和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走绿色化、高端化、集聚化、优质化之路,结合泗洪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招商引资
1. 支持设备投资。对于新注册企业,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常泗园区,达到合同约定并投资到位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设备投资达1亿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2+1”产业的企业补贴增加20%。
2. 厂房租金补贴。对于年缴纳税收超过200元/平方米、租赁厂房的企业,在完成合同约定的设备投入、开票销售后,当年厂房租金可实行先缴后返,具体返还比例及年限一事一议。
3. 企业贡献奖励。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于贡献较大的项目,给予年度企业贡献和个人贡献奖励。对达到合同约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同时对其高管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参照高管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企业高管限定人数:年纳税200万元以下为5人以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下8人以内;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12人以内,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15人以内)。
4. 支持创新招商方式。为进一步拓展招商渠道,鼓励采取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会展招商、平台招商、协会招商、驻点招商、资源招商等多种灵活的招商方式。对认定为亿元项目的中介费按设备投入千分之三计算。
5.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凡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县“2+1”主导产业和文体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主体申请,可给予产业引导基金的扶持,鼓励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具体参照《泗洪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办发﹝2016﹞95号)相关规定执行。
6. 支持重大项目。凡属于我县“2+1”产业及文体产业的大型项目,亩均投资达25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10万元/亩,在供地保障、设备投资补贴、企业贡献奖励、厂房租金补贴、中介费用、物流费用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鼓励绿色发展
7. 支持企业能效提升。企业实施以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节水项目年节水量达到5万吨的,分别按每吨标准煤500元、每万吨水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8. 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企业实施循环经济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奖励,最高200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
9. 支持创建示范典型。对通过市级绿色示范企业评价且获市政府授予“宿迁市绿色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
10. 支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新命名为国家、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的园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端发展
11. 支持创新能力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2+1”产业的企业奖励增加0. 5倍。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3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在省补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0%的配套奖励。对于列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库建设的,按照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未获得省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对省认定的“三品”示范企业、“三品”示范平台给予15万元奖励。
1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省、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5%补助,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推动智能化改造,对通过省、市新认定的智能车间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符合智能化技改项目要求、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6%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1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与省级和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效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合作,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效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不含本县国有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当年对企业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行业带动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兼并重组项目,实际出资额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兼并方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沪深股市及海外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补助50万元,报会后补助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200万元。对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给予10万元补助,上市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后,给予30万元补助,成功挂牌后,给予80万元补助,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直接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且投资我县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并投资在我县,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15. 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实施企业梯度培育,对全市开票销售前500户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每上10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50万元。同时,对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整百亿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奖励。对年度新增开票销售超过2000万元和新增开票销售超过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被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并通过贯标评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集聚发展
17. 支持提高用地效率。对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且排名进入全市50强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18. 支持园区提档升级。对县内各类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开发区在全省年度考核排名中,进入“第一板块”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开发区在全省园区排名中持续升位的,每上升一位奖励20万元;对常泗园区每年能保持全省前5名,给予20万元奖励,每上升一位再给予奖励20万元。
19. 支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入驻创业平台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
五、鼓励创优发展
20.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知名商标、宿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1. 支持企业创建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22. 支持企业创先争优。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优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批市精准化创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附则
23. 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县财政牵头设立县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1亿元,在泗洪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本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4.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遇本意见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或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凡当年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策优惠期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总额。本意见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有其他文件与本意见冲突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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